刑事業務範圍

與暴力相關的罪行

普通襲擊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可判處監禁1年。
普通襲擊是指施襲者的行為令另一人感受到即時及不合法的暴力對待,而施襲者是刻意或魯莽地作出這種行為的。醉酒不可以作為辯護理由,但受害人同意、自衞等都可以作為免責辯護理由。如果受害人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可判處監禁3年。受害人的身體傷害必須為施襲者作出的襲擊所造成的。受害人會被安排到政府醫院接受檢查,由政府醫生證明其所受的身體傷害。醉酒不可以作為辯護理由,但受害人同意、自衞等都可以作為免責辯護理由。在適合情況下,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將控罪改為較輕的普通襲擊,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傷人19)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可處監禁3年。因為是條例中的第19條,所以俗稱傷人19。受害人必須因為施襲者故意或魯莽地作出的動作,導致受害人出現傷口或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 (包括精神傷害),但並不需要證明施襲者有別有用心的意圖。雖然法庭沒有就傷人19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傷人17)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毁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此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1)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2) 向任何人射擊;或
(3)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可判處終身監禁。
因為這是條例中的第17條,所以俗稱傷人17。
施襲者是否有意圖,必須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特別是他的行為及說過的話。在適當的情況下,醉酒有可能令施襲者不能夠產生以上的意圖。
雖然傷人17的判刑很大程度上根據每宗案件的案情而定,法庭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但是判處監禁3至12年並不罕見,所以必須小心處理。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根據案情,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或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提出檢控。襲警是嚴重罪行,一般都判處監禁。

在公眾地方打鬥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可判處罰款$3,000及監禁12個月。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打鬥必須是不合法的,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是出於合理的自衞,打鬥便不屬於不合法。如果參與打鬥的人士的傷勢不算嚴重的話,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便可避免留有刑事案底。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虐兒)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27條,虐兒可判最高10年監禁,一般來說,法庭會判處即是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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