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道路交通罪行

相關罪行

不小心駕駛

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 (酒後駕駛)(醉駕)

駕駛時無執照等 (無牌駕駛)

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停牌期間駕駛)

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不小心駕駛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法庭決定被告人有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是會以一位合理、合格及謹慎的駕駛人的客觀的標準來衡量;至於是否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就要視乎案中的駕駛方法是否為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帶來不便。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如案情嚴重或駕駛紀錄差的話,法庭亦有可能判停牌,如果是職業司機,就會很影響生計。

危險駕駛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罰。危險駕駛是指 (1)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2)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危險是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危險駕駛的最高可判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年,如犯罰情節特別嚴重,經定罰後的最高罰款及監禁須增加50%,另外,除非有特別理由,法庭亦會判停牌及參讀駕駛改進課程。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0年。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7年。

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 (酒後駕駛)(醉駕)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條,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第罰款$25,000及監禁3年。

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停牌期間駕駛)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4條,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汽車,或如駕駛資格取消只限於個別種類的汽車,而在道路上駕駛該種類的汽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 (第三者風險) 條例》第4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任何人就本條所訂罪行被定罪,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取消(除非法庭因特別理由而認為適合另作命令),期間由法庭裁定,但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12個月或多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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