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性罪行

相關罪行

強姦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13)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1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經營賣淫場所

出租處所以供作賣淫場所


猥褻侵犯 (非禮)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10年。律政司必須證明(1)被告人是有意圖侵犯受害人;(2)侵犯的行為及相關的情況,在一般有正常思維的人眼中,是屬於猥褻的;及(3)被告人故意作出上述第(2)點所述的侵犯行為。對方同意可以是辯護理由,但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的。法庭為了給與對此類案件足夠的阻嚇性,一般會判處監禁,甚至年期較長的監禁。

強姦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可判處終身監禁。

此類案件的一般合適刑期為5年以上監禁,但如果有其他加刑因素,可被判超過10年監禁,加刑因素包括受害人有智力問題、沒有使用安全套等。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13)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俗稱衰13,即屬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衰11)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俗稱衰11,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可處監禁10年。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或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經營賣淫場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任何人於任何時候 (a)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 (b)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出租處所以供作賣淫場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其代理人(a)將處所全部或部分出租,而知道其全部或部分將經營作賣淫場所;或(b)如處所全部或部分已用作賣淫場所,故意參其繼續作此用途,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7年。

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等罪行

《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十月八日)正式刊憲生效。《條例》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源自上述兩項罪行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
經修訂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包含四項新罪行。第一,訂立窺淫罪以處理在有合理私隱期望的情況下作出的偷窺或偷拍行為。第二,訂立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處理包括俗稱「影裙底」和「高炒影胸部」的行為。另外,亦訂立兩項與發布影像有關的罪行,即(一)發布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二)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當中,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罪處理受害人可能曾經同意拍攝私密影像,但沒有同意後來的發布行為的情況,例如色情報復的情況。新訂的四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條例》也加入了處置令的安排,讓法庭可按情況命令被告或其他人移除、刪除或銷毀涉案的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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