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業務範圍

法庭程序

提訊 (提堂)

警察正式起訴被捕人後,被捕人便會正式成為被告人,並會被安排第一次出庭,檢控官有機會要求被告人答辯或要求法庭押後到較後日子再作提訊。我們的刑事律師會就答辯、要求押後、申請保釋等事項給與被告人法律意見。

法庭保釋申請

保釋是提法庭基於被告人承諾在法庭指定的日期歸押而將該人從羈留中釋放的法律程序。
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

(i)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ii) 在保釋期間犯罪

(iii)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原因,法庭須命令被告人獲准保釋。

法庭可規定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保釋條件 :

(i) 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

(ii) 不得離開香港

(iii) 向法庭指明的警署或廉政公署辦事處報到

(iv) 不得進入法庭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某一距離範圍內

(v)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法庭指明的任何人接觸等。

如法庭拒絕准予保釋,可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覆核保釋申請。
我們的刑事律師亦會處理於等候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
我們的刑事律師會就法庭保釋申請提供法律意見。

認罪求情

如被告人承認控罪或經審訊後被判有罪,辯方律師會向法庭作出陳詞,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游說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較輕的刑罰。法庭一般會考慮控罪本身的嚴重性、案情是否嚴重、被告人的背景、是否自首、是否認罪、是否有前科、有否有與執法部門合作等,我們的刑事律師會協助告人將相關資料及文件呈堂,以供法庭考慮。法庭有機會於判刑前要求索取報告,例如背景報告、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等,作為判刑的參考。

刑事審訊

如被告人選擇不認罪,法庭會安排日期進行審訊,審訊日期視乎法庭的繁忙程度、審訊時間長短、證人能否出庭等因素決定。辯方律師會根據被告人的指示準備審訊,如被告人同意聘請大律師,辯方律師會與大律師一起研究案情、尋找及傳召辯方證人及制定審訊的策略等。

審訊開始時,控辯雙方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同意案件的部份案情。然後控方會由控方證人及以控方證物件出舉證,辯方會向各控方證人作出盤問,如有需要控方會向控方證人作出覆問,法官會就控方提出的證據裁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 (a case to answer)。如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人便會無罪釋放,如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便會決定是否出庭作證,及是否傳召辯方證人作證。最後,法庭會考慮雙方呈堂的證據、開案及結案陳詞 (如有)後作出裁決。

判刑

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判有罪,及經聽取辯方律師的求情,及考慮過各種報告 (如有) 後,法庭便會就案件作出判刑。

上訴

如果被告人就法庭的裁決或判罰不滿意,可以於上訴限期內提出上訴。我們的刑事律師可以協助被告人研究上訴成功的機會及進行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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