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及毒藥相關罪行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藏毒)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除根據及按照該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該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違反的話,最高可判處罰款款1,000,000及可監禁7年。
危險藥物的販運 (販毒)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販運危險藥物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這類罪行不可被判緩刑。上訴庭有為販運不同危險藥物作出清晰的量刑指引,判監的年期視乎涉案危險藥物的種類及重量而定。
管有管筒、設備 (管有吸食工具)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條,除非根據及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違者可處罰款$10,000,及可處監禁3年。
禁止管有第1部毒藥
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條,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常見的第1部毒藥為尼古丁 (常見於電子煙煙油)及Sildenafil (用於治療男性勃起障礙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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